法律法规效力哪家强
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遇到各部委出具的文件和省、市等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该如何适用呢?建管小法君为您说法。
各类文件效力优先性排序,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效力等级排序方式。
一、按照法律层级,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及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及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和自治机关制定)。
二、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比如,针对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三、按照法律的发布及生效时间,则是新法优于旧法
比如,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发布)优于《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发布)。
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行*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五、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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